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