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第九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条
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