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报社记者站的设立 第六条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根据其新闻采访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 第七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第八条 设立报社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报社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报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地的地(市、州、盟)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 第十一条 报业集团或者拥有多家子报的报社可以该集团或者报社名义设站,其属下报社不再单独设站。 第十二条 报社设立记者站,须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15个工作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第十四条 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擅自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的,审批机关经查证属实,可以拒绝受理其设站申请。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报社外,其他确有必要设立记者站的报社设立记者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从严审批。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