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本省所辖的地区(市、州、盟)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州、盟)党委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区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本条所指报社可以在本条规定范围内设立1家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