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15个工作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登记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记者站,应在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