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报社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国有特大型企业主管的企业报社,设站地点如有特殊要求,报社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说明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