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