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