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报刊记者站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报刊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