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报刊记者站发表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对其新闻采编活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退出机制。 被确定退出的报刊记者站,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