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核验中发现报刊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核验不予通过。 报刊记者站未通过年度核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