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 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