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记者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通报批评;

责令公开检讨;

责令改正;

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