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活动。对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和报刊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追究报刊记者站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