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 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报刊记者站设立、变更及其监督管理情况。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