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五条 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注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