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