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