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八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或者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者,不予续期注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