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注册初审机构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续期注册的决定。

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续期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续期注册年限专用章;

注册初审机构准予续期注册的,应当于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其续期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