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续期注册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续期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一定学时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