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