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注册变更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注册变更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先行办理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的解聘手续,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撤销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