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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注册变更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后,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的,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注册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先行办理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的解聘手续,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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