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注册变更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注册变更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后,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的,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