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续期注册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续期注册 第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或者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者,不予续期注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