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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撤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自被撤销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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