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撤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聘用单位、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注册初审机构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注册机构;

注册机构批准撤销注册并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