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撤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聘用单位、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注册初审机构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注册机构; 注册机构批准撤销注册并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