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自被撤销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被撤销注册后,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者可以申请重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