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撤销注册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撤销注册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自被撤销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被撤销注册后,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者可以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