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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一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行业务。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五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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