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一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行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