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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维持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六条 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制订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维持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处理个人或者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八条 开展维持治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维持治疗有关技术规范。维持治疗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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