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维持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处理个人或者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