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维持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资质情况;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质; 维持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维持治疗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维持治疗药品使用、存储、销毁和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