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维持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