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2002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 现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供内部工作参考。机关各部门和各保监办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有关保险业对外承诺的内容。

一、 承诺时间表

(一) 寿险 1. 加入时 2. 加入后2年内 3. 加入后3年内 (二) 非寿险 1. 加入时 2. 加入2年内 3. 加入后3年内 (三) 再保险及法定分保 1. 加入时 2. 加入后1年内 3. 加入后2年内 4. 加入后3年内 5. 加入后4年内 (四) 保险经纪 1. 加入时 2. 加入后1年内 3. 加入后2年内 4. 加入后3年内 5. 加入后4年内 6. 加入后5年内

二、 关于我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部分术语的解释

(一) 统括保单 1. 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 (1) 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 (2) 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3) 项目投资全部来自国外的,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以统括保单的形式办理该项业务。 2. 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的统括保单 (1) 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组成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 (2) 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二) 大型商业险 (三) 法定保险 (四) 有关定义的变更

三、 其他事项

(一) 对于申请获得进入中国市场许可的外国保险公司的资格条件不适用于已在中国设立的、寻求设立分公司或支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 (二) 分公司和支公司是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单独的法律实体,且中国将在此基础上、并在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包括最惠国待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据此设立分支机构。 (三) 关于保险部门中设立商业机构的以往经验要求。如新实体继续提供保险服务,则一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改组或法律形式的其他变更不会影响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包含的以往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