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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2002年) 1.

1. 加入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业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允许上述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