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2002年) 2. 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2002年) 2. 2. 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的统括保单 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行业和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单。 (1) 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组成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 (2) 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二) 大型商业险 (三) 法定保险 (四) 有关定义的变更 三、 其他事项 (一) 对于申请获得进入中国市场许可的外国保险公司的资格条件不适用于已在中国设立的、寻求设立分公司或支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 (二) 分公司和支公司是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单独的法律实体,且中国将在此基础上、并在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包括最惠国待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据此设立分支机构。 (三) 关于保险部门中设立商业机构的以往经验要求。如新实体继续提供保险服务,则一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改组或法律形式的其他变更不会影响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包含的以往经验…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