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