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