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