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