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