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