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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性病防治工作需求,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规划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 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第十三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职责是: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性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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