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有关医疗广告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