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第八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九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十条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能够向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的报关数据,位于机场和进出口岸等属于海关监管的处理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