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
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
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
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