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九章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四十六条 《命题工作规则》、《监考人员规则》、《考场规则》、《评卷规则》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同时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司法部颁布的第48号部令《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命题工作规则 二、 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三、 考场规则 四、 评卷规则 附件一 一、 命题人员由律师资格考试机构在命题委员中选任。 二、 命题人员的任务是撰写和筛选试题、编制试卷、制定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 命题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协议书,严守保密规则,承担保密义务。 四、 命题保密范围包括参加人员、命题方案、试题内容和答案。命题保密期间为从命题开始至考试结束。命题工作结束时,应按保密法的规定销毁未定的试题稿。 五、 命题人员在保密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律师资格考试辅导授课活动,不得发表助考文章。 六、 命题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试题的答案不得与上述依据相抵触。命题不涉及有学术争议的问题。 七、 命题以法律本科毕业生应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基点,着重考核法律专业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八、 命题人员撰写试题应使用规范书面语言,使用法律术语应准确,叙述内容简明扼要,试题设问明确,答案正确、唯一。 九、 试题答案要点的基准分值为l分,分值为1分不能准确划分答案要点时,也可以按0.5分设计分值。 附件二 一、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二、 监考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 三、 监考人员要引导应试人员准时进场入座,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检核证件,宣读考场规则。 四、 监考人员在每场考试前,应对试卷进行验封,没有问题的,应在开考前五分钟面对应试人员打开试卷袋,发放试卷;有问题的,应及时向总监考人报告。 五、 监考人员应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核对应试人员填写的姓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对于无准考证的,应即… 六、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文字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七、 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即时制止,对情形严重的,应报告总监考人作此场考试不计分处理。同时将作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八、 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九、 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进入其他考场。 十、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应试人员提示当时时间,考试时间终结,应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翻放在桌面上。 十一、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及时回收、清点试卷,然后按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 十二、 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完毕后,应将试卷集中送至考试地点的监考办公室集中封装。 附件三 一、 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 考试开始后迟到三十分钟的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 应试人员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应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及姓名,填写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以外及作标记的试卷不予计分。对于机读试卷,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 四、 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五、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 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人试卷或相互核对答案内容,不得夹带换卷、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举手示意;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及喧哗。 七、 应试人员离开考场时,应举手示意监考人,监考人应及时回收试卷;考试时间终结,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 八、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四十条处理: (一)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 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 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作识别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 (五) 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附件四 一、 评卷单位应设立试卷保管室,并由专职保管员负责接收试卷,对试卷应统一编号并按序号存放。统一评阅试卷前,任何人不得拆封试卷。 二、 试卷保管员应统一负责开启、分发和回收试卷。试卷保管员不得翻阅试卷。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试卷保管室。 三、 评卷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发现试卷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 参与评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试卷上涂改任何文字,不得损毁或丢失试卷。 五、 非评卷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评卷工作室,如必须进入的,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须两人以上。 六、 分数统计,应由专人负责。分数统计时,应有两人同时操作,并在分数统计表上签署姓名。 七、 评卷工作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评卷及分数的情况。 八、 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试卷,以备分数核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