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九章 附则 八、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八、 第九章 附则 八、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四十条处理: (一)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 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 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作识别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 (五) 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附件四 一、 评卷单位应设立试卷保管室,并由专职保管员负责接收试卷,对试卷应统一编号并按序号存放。统一评阅试卷前,任何人不得拆封试卷。 二、 试卷保管员应统一负责开启、分发和回收试卷。试卷保管员不得翻阅试卷。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试卷保管室。 三、 评卷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发现试卷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 参与评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试卷上涂改任何文字,不得损毁或丢失试卷。 五、 非评卷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评卷工作室,如必须进入的,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须两人以上。 六、 分数统计,应由专人负责。分数统计时,应有两人同时操作,并在分数统计表上签署姓名。 七、 评卷工作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评卷及分数的情况。 八、 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试卷,以备分数核查。 七、 目录 (一)